养老机构应当充分保障老年人及其代理人知情权和选择权,真实、准确说明预收费收取、使用等相关信息,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并在服务合同中明确预收费的项目、标准、管理方式、退费条件及方式、违约责任、争端解决方式和合同期限等。
养老机构不得利用格式条款设定不合理的退费限制、排除或者限制老年人权利、加重老年人责任、减轻或者免除养老机构责任。
养老机构不得将预收费资金挪作他用,在合同期限终止或者被依法解除时,养老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将收取的预收费如数返还入住老年人。
老年人尚未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服务协议的,养老机构原则上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退还预收费用。老年人已经入住机构接受服务,提出解除协议的,扣除已经消费的金额,养老机构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按原渠道一次性退还剩余费用,协议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存管银行要建立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系统
养老机构专用存款账户出现下列情形,一般可以认定为资金异常流动:(一)单笔提取资金超过5万元、当日累计提取资金超过20万元或当日支取超过10笔。各地可根据三方监管协议,结合养老机构床位规模、预收费等情况项予以调整。(二)异常与可疑交易,交易对手方涉及银行高风险账户、反洗钱账户。(三)黑名单交易,如监管账户的交易对手包括证券、交易所、金融字样等。存管银行认为存在资金异常流动的其他情形。
存管银行要建立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系统,或与已建立养老机构预收费资金监管系统的银行对接,管理养老机构账户、名单、资金收取、支付使用、使用台账等信息,并与民政部门信息系统实现对接。
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等渠道,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养老机构预收费信息报送的情况。
该《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过渡期6个月。各市(区)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记者 王嘉)
来源:三秦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