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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公布,3月1日起施行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公布,3月1日起施行
2023-02-02 15:45:12 来源: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二十七条以工代赈项目应按照相关工程标准进行设计、施工,明确工程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要求。

第二十八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指导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按照“能用人工尽量不用机械,能组织当地群众务工尽量不用专业施工队伍”的要求,组织项目所在县域内农村劳动力、城镇低收入人口和就业困难群体等参加工程建设,并优先吸纳脱贫人口、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因灾需救助人口、易地扶贫搬迁群众和受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影响无法外出务工劳动力等群体。

第二十九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督促指导项目业主单位,结合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实施方案,明确务工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任务,细化实化以工代赈务工岗位、数量及务工时间、劳务报酬、岗前技能培训等内容。业主单位应与项目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和施工单位建立劳务沟通协调机制,督促施工单位与务工群众签订劳务合同(协议)。

第三十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指导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严格按照专项计划文件明确的劳务报酬占中央资金比例要求,结合当地群众务工收入水平确定劳务报酬发放标准和规模,做好劳务报酬发放工作,尽最大可能提高以工代赈项目劳务报酬占财政资金的比例。劳务报酬一般通过银行卡发放。项目业主单位应公开、足额、及时发放劳务报酬,严禁拖欠、克扣,不得将租赁当地群众机械设备等费用计入劳务报酬。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前期工作环节应指导以工代赈项目业主单位、施工单位,对能否足额发放劳务报酬进行论证,明确劳务报酬发放金额和标准。

第三十一条以工代赈项目推行信息公示公告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项目开工前,业主单位应对项目名称、资金来源及金额、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周期等信息予以公示。项目施工期间,业主单位应在施工现场对群众务工信息、劳务报酬发放标准、监督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项目建成后,业主单位应在项目点设置永久性公示牌,公示项目建设相关信息和当地群众参与务工、获取劳务报酬等受益情况。

第三十二条以工代赈项目建成后,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成验收工作组,重点对项目建设质量、群众务工组织、劳务报酬发放、就业技能培训等落实情况开展验收,并对项目发挥“赈”的作用效果进行评价。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项目档案资料管理。省、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对项目验收、档案资料管理情况进行抽查检查。

第五章

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

第三十三条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主要包括投资规模较小、技术方案相对简单、用工技能要求不高的农村生产生活基础设施,农村小型交通、水利、文化旅游和林业草原等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十四条适宜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的省份,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省级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储备库(或清单,下同),按年度滚动管理。对于农业农村基础设施项目,在不影响项目建设进度和施工质量等前提下,应尽可能纳入项目储备库,采取以工代赈方式实施。

第三十五条县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牵头统筹协调县域范围内农业农村基础设施建设领域推广以工代赈方式工作,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流程、管理细则和考核办法,建立县级推广以工代赈方式项目储备库,规范项目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关键词: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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