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界长安广告
  • “我眼中的幸福安康”抖音短视频大赛
  • 学习贯彻二十大精神
  • 聚焦基层统战工作创新实践
  • 沣西新城
陕西
English
陕西内容 国际表达
三秦大地 :
当前位置:陕西频道首页 > 要闻 > 正文

中组部重磅发布:被开除团籍的,将不被录用为公务员

中组部重磅发布:被开除团籍的,将不被录用为公务员
2021-10-20 11:30:03 来源:中共中央组织部

(四)听取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学校)或者相关单位党组织、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意见。

(五)同考察人选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身体状况、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印证相关评价意见,了解个人有关事项,核实有关情况。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注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根据一贯表现,全面、客观、公正地对考察人选作出评价,撰写考察材料。考察材料由考察组全体成员签名,所附证明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由相关证明人签名或者加盖公章。

第十三条 考察工作应当在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完成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一般不得超过90日;情况复杂的,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再延长,但不得超过30日:

(一)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二)涉嫌违法犯罪且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三)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四)人事档案(学籍档案)材料或者信息涉嫌造假尚未核准的;

(五)人事档案(学籍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其他需要延长考察期限的情形。

到规定的完成期限(含延长期限)时,有关审查调查或者司法程序仍未终结的,一般应当终止录用程序。

第十四条 招录机关根据考试成绩、体检结果和考察情况等,集体研究确定拟录用人员。

拟录用结果应当及时通知考察人选。考察人选有异议的,应当及时复核相关情况,并作出复核结论。

第十五条 考察人选达不到公务员应当具备的条件或者不符合招考职位要求时,是否递补考察人选、具体递补原则和办法,由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确定。

第十六条 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因失察失责造成不良后果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组织实施机关、工作人员和考察人选以及考察人选所在单位(学校)相关人员等在考察工作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 考察工作接受监督。公务员主管部门、招录机关和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信访、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等,并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处理。

第十八条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录用考察,参照本办法执行。

经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同意,对有关招录机关录用考察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2009年11月9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制定2016年9月6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修订2021年8月25日中共中央组织部部务会会议修订2021年9月18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发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务员录用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公务员录用工作的公平公正,严把公务员队伍入口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务员录用中报考者和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行为的认定与处理。

关键词:团籍,公务员

为您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