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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首例!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宣判

华商报 2022-09-20 14:37:44

9月14日,由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的庞某某(某文身店经营者)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民事公益诉讼一案在靖边县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宣判,判令被告庞某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检察机关的诉讼请求全部得到支持。该案是陕西省首例未成年人文身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在一体化办案过程中,一起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引起靖边县检察院检察官注意,犯罪嫌疑人小文(化名)的左手臂、手背有大面积文身,经询问,是在庞某某经营的某文身店所文。

4月24日,靖边县检察院立案并第一时间成立专案组进行案情研判,明确工作重点,积极开展一系列调查取证工作。

围绕提供文身服务时庞某某主观上是否明知系未成年人、文身危害后果、公共利益属性等,与庞某某、130余名未成年人开展谈话询问,并向有关部门调取庞某某是否具备相关经营资质;联合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局、公安局对文身经营场所开展现场勘查、拍照固定证据;检索《公民应征入伍体检标准》《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等规定,对部分未成年人及学校反映的文身难以清洗,导致就学、参军、就业等受阻情况进一步调查核实。

经查证,2017年至2021年,庞某某在经营文身馆期间先后为43名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且庞某某在从事上述文身业务时未办理营业执照、未取得卫生许可证。同时,庞某某在未取得医疗美容许可证的情况下,为未成年人清洗文身。

靖边县检察院认为,未成年人文身具有易感染、难复原、就业受限、易被标签化等危害,庞某某明知服务对象为未成年人,也明知未成年人文身的损害后果,仍为不特定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行为,不仅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体权、健康权,也不利于未成年人的成长与发展,该行为属于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4月26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在正义网发布诉前公告,公告期满后,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没有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

6月6日,国务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正式印发《未成年人文身治理工作办法》,规定:任何企业、组织和个人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6月24日,靖边县检察院决定启动民事公益诉讼程序,追究庞某某侵权责任,遂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同日,靖边县检察院向县卫生健康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书,建议卫生健康局依法履行对文身馆无证经营和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情形下开展洗文身业务行为的监管职责,建议市场监管局依法履行对文身馆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管职责。对辖区内文身场所进行整治检查。8月22日,被建议单位书面函复整治检查情况。

8月23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田苗、检察官冯小霞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履职。整个庭审过程中,靖边县人民检察院围绕诉讼请求、争议焦点、案件的来源和程序合法性、文身行为事实、文身损害后果等证据进行示证。在法庭辩论阶段,公益诉讼起诉人充分阐述了本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展现了良好的法律理论素养和辩论能力。

“我的行为侵害了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我自己也有三个孩子,将心比心,我已经深刻认识到错误,今后我坚决不会为未成年人文身了。”被告庞某某当庭表示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明确表示将停止为未成年人提供文身。

9月14日,靖边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令庞某某立即停止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并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国家级公开媒体向社会公众书面赔礼道歉。

  责任编辑:眭雨佳 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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