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4日0时50分,阴雨天气,齐某驾驶陕A号牌野马小型轿车沿咸阳市永寿县西兰大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永店路十字时,因饮酒后驾驶与沿永宁街由东向西行驶至永店路十字左转弯武某驾驶的陕A号牌起亚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齐某与武某及乘员邱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经查明,野马小型轿车驾驶员齐某2019年在西安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记12分,至今未参加科目一考试。本次事故发生当晚齐某饮酒后,借用朋友陕A牌野马轿车,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0.8mg/100ml,涉嫌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起亚轿小型轿车驾驶人武某本次事故发生当晚饮酒,血液中乙醇含量为42.4mg/100ml,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
齐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十二条第二款,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武某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五十二条第三款之规定,承担本次道路交通事故同等责任。
永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将对齐某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款2000元,行政拘留10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对武某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款1000元,驾驶证暂扣6个月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