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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乡镇境内存在非法侵害长城现象,靖边检察院发出多份检察建议

来源:华商报 2021-09-29 16:08:01

长城作为世界文化遗产,是研究我国古代政治、军事、经济、文化的重要资料,具有很高的历史价值、艺术价值和科学价值。长城保护专项活动开展以来,靖边县人民检察院立足岗位监督职责,认真安排部署,组织人员对全县境内的长城进行了实地调查走访。

靖边县境内的长城从战国开始,历经秦、隋、明等朝代修筑,全长203公里。其中,战国—秦长城遗址全长约110公里,包括墙体35段,单体建筑、关堡和相关遗存120个。隋长城遗址全长约3公里,现存墙体2段,单体建筑16座。明长城遗址全长约90公里,现存马面69座,敌台28座,烽火台36座,关隘11座,城堡及营6个(宁寨堡、新城营、镇罗堡、镇靖堡、龙州堡、清坪堡)。2017年陕西省人民政府公布靖边县境内长城为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划定长城墙体遗址本体外延50米区域为保护范围,保护范围外延100米为建设控制地带。

通过实地调查走访,发现6个乡镇境内的长城本体及控制地带存在建设油井井场、寺庙、输油管线横穿、建民房、架设电缆电线杆、扩宽道路破坏长城等非法侵害长城的事实。根据《长城保护条例》第十二条之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在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在建设控制地带或者长城保护总体规划未禁止工程建设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工程建设应当绕过长城。无法绕过的,应当采取挖掘地下通道的方式通过长城;无法挖掘地下通道的,应当采取架设桥梁的方式通过长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进行工程建设,不得拆除、穿越、迁移长城”。

为加强长城遗址的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靖边县人民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八条第二款、《长城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三款、《靖边县长城保护管理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分别向靖边县文旅局以及所涉及的6个乡镇发出了诉前检察建议,要求其积极履行职责,并依法对涉嫌“过失毁坏文物罪”的两名犯罪嫌疑人做出了“构成犯罪,无逮捕必要不捕”的决定。

来源:华商报

记者:宁军

通讯员:田宏军

  责任编辑:瞿永昊 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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