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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行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陕西彬长大佛寺矿业被罚41.7万元

多个行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陕西彬长大佛寺矿业被罚41.7万元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陕西彬长大佛寺矿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彬长大佛寺矿业”)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五罚〔2022〕31203—31212号。因该单位多个行为违反安全生产规定,被罚41.7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五罚〔2022〕31203—31212号显示,陕西彬长大佛寺矿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402采区水仓入口附近的水沟在雨季前未进行清理,水沟内泥沙淤堵至水沟上沿,生产、消防等废水沿巷道底板流入水仓;2.402采区泵房底鼓约0.5m,巷道断面不能满足运输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3.4煤西部二号回风大巷评价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巷道内个别管路和接头等配件未采取固定措施;4.《40103运顺维修安全技术措施》未明确维修区域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价和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等内容;5.4煤西部二号回风大巷作为矿井避灾路线之一,巷道内部分交岔点未设置路标,未标明所在地点,未指明通往安全出口的方向;6.煤矿委托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4煤西部二号回风大巷管路的安装工程,该公司派驻现场管理的项目部编制的《4煤西部2#回风大巷管路安装工程安全技术措施》中未明确在冲击地压区域内管路的固定措施和运输管路时严禁无轨胶轮车进入专用回风巷等要求;7.2022年11月27日井下现场检查时,实测41202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3#钻场J3、J5、J6号瓦斯预抽钻孔孔口负压均为7.7kPa,低于13kPa;8.2022年11月1日,矿井《生产推进度通知单》中规定40201综放工作面最大日进尺为7.2米,该面11月1日实际进尺为8米(里程98-106米);9.《41109工作面远距离供电、供2液系统及φ70净化水幕管路安装安全技术措施》规定:单轨吊安装,吊挂在顶板φ18×1600mm专用吊挂锚杆上,检查发现在41109运输顺槽有8米范围内的单轨吊吊挂在支护锚索上;10.一号副斜井采用架空乘人装置运送人员,在井口设置的乘人站路面未进行防滑处理;11.41204运输顺槽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开关工作电压为660V,负荷功率为45kW,过载电流整定为105A(应整定为55A),因过载电流整定错误导致开关不具备过负荷保护功能;12.2022年11月18日,41209回风联巷配电点3号移动变压器负荷增加后,未对移动变压器及馈出电缆进行定值校验;13.40201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4号钻场瓦斯预抽钻孔未按设计间距布置,设计钻孔间距4m,实际钻孔间距7m;该工作面瓦斯抽采竣工验收资料中,2-3、3-25号采前预抽钻孔验收单无验收人签字;14.煤矿未制定回风立井梯子间检查维修制度,未落实梯子间安全检查责任;15.2022年11月27日,现场检查实测木盘川进风立井底进风联巷风速达到10.2m/s,超过8m/s的规定;16.木盘川井底排水泵房及变电所通道没有设置易于关闭的既能防水又能防火的密闭门;17.403盘区回风巷与403运输联巷交叉点的巷道低洼处瓦斯抽放管路上未安设放水器;18.4034上02备采工作面正在安装,在未安设支架的区域有3根加强支护的单体液压支柱卸载失效;19.2022年8月3日,煤矿与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施工合同(合同编号:DFS-AZGC-2022002)约定4煤西部2#总回管路安装(40201-40205区段)工程由该公司承揽。该公司派驻现场管理的项目部及其安全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项目经理李井泉、技术负责人王文涛、安全负责人韦继民长期不在岗。

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和管理规定:1.《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煤矿防治水细则》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2.《煤矿安全规程》第九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第三项;3.《煤矿安全规3程》第二百四十三条、《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七十九条;4.《陕西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第四十四条;5.《煤矿安全规程》第八十八条第二款;6.《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一款;7.《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第十五条;8.《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通知》(煤安监技装[2019]21号)四.10;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八条第三款;10.《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11.《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一条;1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二条第一款;13.《煤矿瓦斯抽采达标暂行规定》(安监总煤装[2011]163号)第十九条第一款;14.《煤矿安全规程》第四条第五款;15.《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款;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瓦斯抽放规范》(AQ1027-2006)5.4.6;18.《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大佛寺煤矿警告、处壹万元(¥10,000.00)罚款,对其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周对对处壹仟元(¥1,000.00)罚款;2.《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大佛寺煤矿警告、处壹万元(¥10,000.00)罚款;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大佛寺煤矿警告、处壹万元(¥10,000.00)罚款,对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对项目部经理李井泉处贰仟元(¥2,000.00)罚款;4.《安4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大佛寺煤矿警告、处壹万元(¥10,000.00)罚款;5.《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大佛寺煤矿警告、处壹万元(¥10,000.00)罚款;6.《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警告、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对其项目经理李井泉处贰仟元(¥2,000.00)罚款;7.《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大佛寺煤矿警告、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对其瓦斯抽采队队长李新会处贰仟元(¥2,000.00)罚款;8.《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给予大佛寺煤矿警告、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对其冲击地压防治办公室经理赵森处贰仟元(¥2,000.00)罚款;9.《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大佛寺煤矿警告、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对其综采二队队长赵明东处贰仟元(¥2,000.00)罚款;10.《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大佛寺煤矿处壹万元(¥10,000.00)罚款;1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大佛寺煤矿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1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分别对大佛寺煤矿处叁万元(¥30,000.00)罚款和其机电副总经理马永航处叁仟元(¥3,000.00)罚款;13.《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大佛寺煤矿警告、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14.《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给予大佛寺煤矿警告、处壹万元(¥10,000.00)罚款;15.《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九条对大佛寺煤矿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16.《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大佛寺煤矿处叁万元(¥30,000.00)罚款;17.《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对大佛5寺煤矿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18.《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对大佛寺煤矿处贰万元(¥20,000.00)罚款;19.《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分别对陕西煤业化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壹拾万元(¥100,000.00)罚款,对项目经理李井泉处伍万元(¥50,000.00)罚款,对项目技术负责人王文涛处叁万元(¥30,000.00)罚款,对项目安全负责人韦继民处叁万元(¥30,000.00)罚款。

据企查查显示,陕西彬长大佛寺矿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08年7月9日,法定代表人为王建辉,注册资本为100000万元,注册地位于咸阳市彬州市豳风街道土沟村。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责任编辑:瞿永昊 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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