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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发生泄露事故未启动应急方案,长庆油田第三采油厂被罚款6万元

来源:延安市生态环境局 2022-07-16 14:11:39

管道发生泄露事故未启动应急方案,长庆油田第三采油厂被罚款6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延安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7日对长庆油田第三采油厂进行了调查,发现该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6月7日西部大开发杂志社记者举报称,“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虎狼峁作业区发生管道泄漏事故”。经查泄漏管道属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虎狼峁作业区,该管线于2022年6月6日下午16点20分左右发生泄漏,泄漏管线为柳17曾至塞379井场采出水回注管线。位于顺宁镇贾沟岔村小河道旁管道焊接口腐蚀穿孔造成管道内采出水泄漏,流入贾沟岔小河道内,该河流属季节性河。腐蚀穿孔管线直径为60mm,外泄采出水约7方,外流30米后企业进行打坝拦截(河道彻底截流),拦截的污水由企业自吸车拉运至柳133-1污水处理站进行处理。志丹县环境监测站对现场进行了采样,事故发生后该企业未启动应急方案,未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长庆油田第三采油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或者可能造成水污染事故的,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的应急方案,采取隔离等应急措施,防止水污染物进入水体,并向事故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抄送有关部门”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三条第二项“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参照《陕西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第五类“水污染防治类”,第二十五种违法行为“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的”,第三种违法事实“水污染事故发生后,未规范采取应急措施,造成部分水体污染的,一般突发环境事件(IV)及以下事件,处罚幅度为5-6万元”的规定。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作出罚款6万元的行政处罚。

企查查数据显示,企查查数据显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三采油厂成立于2000年11月27日,负责人为马世清,所属行业为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经营范围包含石油、天然气生产;液化石油气、轻油生产、储存等。

  责任编辑: 辛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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