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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陕煤铜川矿业玉华煤矿柴家沟井被罚22万元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2022-03-31 16:34:52

3月28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柴家沟井(以下简称“陕煤铜川矿业玉华煤矿柴家沟井”)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事调罚〔2022〕27001号、陕煤安监事调罚〔2022〕27002号”。该单位因多个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被罚22万元。

多个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陕煤铜川矿业玉华煤矿柴家沟井被罚22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事调罚〔2022〕27001号、陕煤安监事调罚〔2022〕27002号显示,陕煤铜川矿业玉华煤矿柴家沟井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煤矿领导未按规定带班下井。抽查发现2月16日夜班带班领导李伟辉8点18分升井、早班带班领导刘应军8点29分下井,未在井下现场交接班;2.盘区回风大巷测风站处未设置风速传感器;3.42226综放工作面二部带式输送机烟雾监测装置未定期检查校验;4.42226综放工作面部分液压支架立柱压力不足,有三处立柱液压压力显示为1.5MPa、2.56MPa、1.58MPa。

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和管理规定:1.《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2.《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二条、《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2;3.《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七十四条第二项、《煤矿用带式输送机安全规范》(GB22340-2008)5.3.4;4.《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据《煤矿领导带班下井及安全监督检查规定》第十九条;《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对该单位作出以下处罚决定:1.对煤矿罚款人民币拾伍万元整(¥150,000.00),对煤矿主要负责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2.对煤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3.对煤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4.对煤矿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合并对煤矿罚款人民币贰拾壹万元整(¥220,000.00),对主要负责人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共计罚款22万元。

据企查查显示,陕西陕煤铜川矿业有限公司玉华煤矿柴家沟井成立于2019年08月16日,地址位于铜川市宜君县太安镇马坊村,负责人为李满平。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责任编辑:瞿永昊 国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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