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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出台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新规

来源:三秦都市报 2022-08-20 10:00:20

为规范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和分配流程,优化办事程序,方便群众办理,8月19日晚,西安市住建局发布《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审核及分配暂行规定》并开始实施,有效期2年。

规定所称保障性租赁住房是指由政府给予土地、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引导多主体投资、多渠道供给,主要面向本市新市民、青年人等群体供应,以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小户型为主,租金接受政府指导的租赁住房。

资格审核:必须符合三个条件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人在申请项目所在辖区范围内无自有住房。自有住房包括:商品住房、私有住房、公有住房、房改房、拆迁安置房等实际拥有房屋所有权的住房;

3.申请人在本市未享受保障性住房、人才安居房及低收入家庭租金补贴等政策性住房保障,或当前已退出以上保障的。

保障性住房包括:公共租赁住房(包含廉租住房)、共有产权房、经济适用房、限价商品房。

申请人须提交材料为:申请人身份证件;申请人房屋情况查询结果及在申请项目所在辖区内无自有住房承诺;申请人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承诺。

申请保障性租赁住房应当按照申请——受理——审核程序进行。区级住建部门应当在受理后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公示工作,公示期不少于1个工作日。审核完成后应将审核结果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申请条件或者需要进一步核实的,应当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房屋分配:严格按程序进行

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达到分配条件后,项目产权单位或者受其委托的相关单位,应向西安市保障中心提出申请,由市保障中心组织在“服务平台”统一发布房源信息公告。公告应当包括项目位置、房源数量、租金标准、租赁对象以及申请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面向本市公开供应的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项目单位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分配房源:首次分配时,符合资格的申请数量超过房源总数的,应当通过摇号确定选房顺序。首次分配时,符合资格的申请人数量未达到房源总数的,可以按照审批通过时间顺序选房。区级住建部门应当对项目首次摇号、选房的全过程现场监督,确保按照选房顺序依次选房。放弃选房的,应当按照选房顺序递补。

首次分配后的剩余房源以及保障对象退出后的空置房源,应当按照“先到先租、随到随租”的原则,由申请人在“服务平台”实时申请,按照审批通过时间直接选房。

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土地、产业园区配套用地等非居住存量土地和存量房屋建设的保障性租赁住房可以优先向本单位符合保障性租赁住房资格的职工分配。面向本单位职工分配时,企事业单位应当向市保障中心提出申请,在申请中明确房源公告信息及分配范围,并自行组织分配。面向本单位职工分配后的剩余房源,企事业单位可向市保障中心申请重新发布房源信息公告,面向本市公开分配,租金收益归企事业单位所有。

又讯为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制度,完善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政策,通过盘活居民存量住房方式增加西安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供给,昨日,西安市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西安市居民存量住房用于保障性租赁住房操作指南》的通知。

  责任编辑: 辛晓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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