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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韩城市枣庄实业被罚款14.2万元

来源:信用中国(陕西) 2022-05-31 15:53:09

多个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韩城市枣庄实业被罚款14.2万元

2022年5月2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发布了对韩城市枣庄实业有限公司的行政处罚(陕煤安监四罚〔2022〕4011-1号、陕煤安监四罚〔2022〕4011-2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因7个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被罚款14.2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韩城市枣庄实业有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11308综放工作面回风顺槽风速传感器处于高位钻孔钻场的影响区域,悬挂位置不当;5号测风站风速传感器显示数值为4.56m/s,而人工检测牌板填写数值为5.86m/s,误差偏大;

2.现场使用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与11308综放工作面上隅角甲烷传感器进行对照,两者读数差为0.29%,大于允许误差;

3.11308综放工作面瓦斯检查工携带的便携式光学甲烷检测仪目镜不清晰;

4.查询人员位置监测系统5月19日夜班入井人员记录和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发放记录,发现王仕辉、李刚、赵磊等电工下井时,未领取、携带便携式甲烷检测报警仪;

5.二氧化碳传感器未按规定进行调校;

6.11采区轨道上山下口车场调度绞车上方未设置坚固遮挡;

7.11306运顺底板巷掘进工作面顶板有3根锚杆支护失效。

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和管理规定:《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7.2、《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控系统及检测仪器使用管理规范》(AQ1029—2019)8.3.4、《煤矿建设安全规范》(AQ1083-2011)第6.1.4.6、《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零二条第三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其处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合计14.2万元罚款。

据企查查显示,韩城市枣庄实业有限公司成立于2013年4月11日,地址位于陕西省韩城市桑树坪镇杨岭村,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孙小岩,最终受益人是李保平。

  责任编辑:眭雨佳 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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