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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陕西星火煤业被罚款17.7万元

来源:信用中国(陕西) 2022-04-29 13:58:12

4月27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发布对陕西星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行政处罚(陕煤安监四罚〔2022〕4008-1号、陕煤安监四罚〔2022〕4008-2号),该公司因9个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被罚款17.7万元。

多个行为违反法律规定,陕西星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罚款17.7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陕西星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矿井安全管理机构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一是安全管理机构中缺分管经营和后勤的负责人,职能机构中无地测、防突等科室,专业队伍中缺探放水、防突辅助救护队等队伍。

二是缺少食堂、浴池、辅助救护队人员等安全生产责任制。

三是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缺项:实际控制人缺健全制度、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化、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职工教育培训、应急预案演练等;法定代表人缺健全制度、操作规程、质量标准化等;矿长缺风险分级管控等;党支部书记安全生产责任制未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七项职责制定;生产矿长和机电矿长无危险因素辨识和评估;安全矿长无协助矿井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等;副总工程师和安全生产职能部门普遍缺少《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二、三、四项的职责;财务科长未明确安全费用的足额提取、建立专账、资金保障等;劳资科长无职工招录、培训的安全责任;负责后勤管理工作的办公室副主任未明确防火灾、防电器触电、防天然气泄漏、防烫伤、防食物中毒等安全监督检查职责;采掘区队长、班组长未明确危险因素辨识评估、风险研判、紧急情况停止作业撤出人员等职责。

四是《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中未收录“井下劳动定员制度”、“瓦斯检查制度”等重要制度;“出入井人员管理制度”中没有出井管理内容;“食堂管理制度”无防火灾、防电器触电、防食物中毒等安全管理内容;井口验身制度没有出井检身要求;

2.2102综采工作面运输顺槽未按规定设置风向传感器,未安设甲烷传感器;临时瓦斯抽采泵站下风侧栅栏外未设置甲烷传感器;

3.2102综采工作面运顺25~40m的范围内未安设压风自救装置;

4.2102综采工作面运顺超前支护段顶板破碎,掉矸,煤壁侧50米范围内片帮。北翼盘区轨道巷未每周进行顶板离层监测;

5.2102综采工作面采用瞬变电磁物探,未使用另一种物探方法,相互验证,矿井地测部门未根据物探成果重新制定2102综采工作面水文地质情况评价报告和水害隐患治理情况分析报告;

6.中央水泵房三台水泵联轴器护罩未可靠固定;1#水泵轴承座漏油;

7.矿井人员位置监测系统重点区域、限制区域未设置读卡分站,定位卡报警时间设置为24小时(超过12小时),单班允许入井作业人员上限设置为300人(超过200人);

8.井下调度绞车普遍缺少压柱、护绳柱和保险绳,钩头仅2个绳卡,而且间距大于150mm;

9.北翼盘区轨道巷与1219回风绕道交叉口一台铲车私自拆除司机棚。

上述行为违反了以下法律规定和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第二十二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二条、第四百九十九条;《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煤矿防治水细则》第四十一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五百零四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一十六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第五十四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其处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17.7万元罚款。

据企查查显示,陕西星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03月6日,地址位于陕西省韩城市梁山路北段口,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是王义坤。

  责任编辑:眭雨佳 秦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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