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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2022年修订)》正式公布

陕西省教育厅 2023-01-04 12:13:23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新时代推进普通高中育人方式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29号)精神,落实《教育部关于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实施意见》(教基二〔2014〕10号)《普通高中课程方案(2017年版2020年修订)》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化普通高等学校考试招生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陕政发〔2022〕14号)有关要求,结合陕西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性质与意义

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以下简称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根据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标准和教育考试规定,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实施的考试,主要衡量学生达到国家规定学习要求的程度,是保障教育教学质量的一项重要制度。考试成绩是学生毕业和升学的重要依据。

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制度,有利于促进学生认真修习每门课程,避免严重偏科;有利于高中学校准确把握学生的学习状况,改进教学管理;有利于高校科学选拔适合其办学特色和培养要求的学生,促进普通高中与高校人才培养的有机衔接。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全面考核。保证学生达到国家规定的各门课程学习的基本要求,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二)坚持自主选择。为学生提供更多的选择机会,促进学生发展学科兴趣与个性特长。

(三)坚持统筹兼顾。兼顾毕业与升学,促进普通高中改进教学,服务高校人才选拔,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学习压力。

(四)坚持公平公正。提升考试组织管理水平,促进考试形式和内容改革,确保考试安全有序、成绩真实可信。

三、考试科目和内容

(一)考试科目

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分合格性考试和选择性考试两类。

合格性考试科目包括语文、数学、外语(含英语、俄语、日语、德语、法语、西班牙语等语种,下同)、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信息技术、通用技术等14门科目;

选择性考试科目包括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等6门科目。学生根据自身兴趣、志向、优势和高校招生专业选考科目要求,在历史和物理科目中首选1门科目,在其余4门科目中再选2门科目参加选择性考试。

(二)考试内容和范围

1.考试内容。考试内容以国家普通高中课程方案和课程标准为依据,突出立德树人导向,注重对学科必备知识、关键能力、学科素养、核心价值的考查,着重考查学生独立思考和运用所学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2.考试范围。合格性考试范围为各科目必修课程内容,选择性考试范围为各科目必修课程和选择性必修课程内容。

四、考试方式与时长

(一)合格性考试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9门科目采用笔试方式,信息技术科目采用上机操作方式。语文、数学、外语3门科目考试时长为90分钟,其中外语科目含听力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6门科目考试时长为60分钟,信息技术科目考试时长另行规定。

通用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4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以及物理、化学、生物学实验操作测试,其考试要求和时长由省级另行规定。

(二)选择性考试

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6门科目采用笔试方式,考试时长为75分钟。

五、考试组织与实施

(一)考试对象

从2022年秋季入学的高中一年级学生开始实施。具有陕西省普通高中学籍在校生须参加所有科目合格性考试(含实验操作测试)。具有陕西省高中阶段其他学校学籍在校生和陕西省户籍社会人员可参加部分或全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

从2025年起,参加当年统一高考的学生须参加3门选择性考试科目考试。合格性考试科目成绩合格,方可参加其对应科目的选择性考试。

(二)考试组织

语文、数学、外语和信息技术科目的合格性考试,以及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科目的合格性考试和选择性考试,由省教育考试院统一命题、统一考试、统一评卷、统一成绩统计及等级转换。

通用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科目合格性考试,由省级对考试命题、组织方式、评分标准、监考标准等提出统一要求,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组织实施。物理、化学、生物学科目实验操作测试由省教育技术装备管理中心统一命题、统一制定评分标准,市、县(区)在统一时间段组织实施。省教育厅进行抽查和监督。

(三)考试安排

1.合格性考试:每年五月份组织一次。普通高中在校学生在完成必修课程的基础上按考试时间安排参加合格性考试,各科目合格性考试分散安排在高中三个学年进行。

普通高中各年级学生参加考试的时间安排及要求如下:

物理、化学、生物学科目实验操作测试,安排在相应科目合格性考试笔试结束后进行。

考生合格性考试成绩合格的科目不得再次报考,成绩不合格的科目可再次报考。

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技术等10门省级统考科目合格性考试的具体时间,由省教育考试院确定;通用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4门市级统考科目合格性考试的具体时间,由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2.选择性考试: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等6门科目选择性考试时间为每年6月份,在高考统考科目之后进行。

六、成绩呈现与使用

(一)成绩呈现

合格性考试中,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技术10门科目卷面满分为100分,考生成绩以“合格/不合格”、等级两种方式呈现;通用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4门科目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物理、化学、生物学实验操作成绩以“合格/不合格”呈现。合格性考试科目成绩长期有效。

选择性考试各科目卷面满分均为100分,物理、历史科目以原始分呈现,其余科目以等级转换分呈现,等级赋分转换办法另行公布。选择性考试科目成绩当年有效。

(二)成绩认定

1.比例设置。语文、数学、外语、思想政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学、信息技术10门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不合格的比例不超过当次当科目参加考试考生总数的3%。合格性考试等级成绩,按位次由高到低分A、B、C、D、E五个等级,E等为不合格。当次当科目各等级人数所占比例依次为:A等15%,B等30%,C等30%,D和E等共25%,E等不超过3%。

通用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4个科目,以及物理、化学、生物学实验操作考试成绩的“合格/不合格”的比例,由各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自行确定。

2.其他情况。经批准设立的内地新疆高中班和散插的西藏高中学生,其合格性考试成绩单独划定。学生在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取得的合格性考试成绩,可持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出具的成绩证明,申请我省相应科目的合格性考试成绩认定。其选择性考试成绩不予认定,必须参加我省组织的选择性考试。

(三)成绩使用

1.普通高中毕业及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学业水平考试合格性考试科目(含实验操作测试)成绩,作为普通高中学生毕业的必要条件和主要依据;也是普通高中同等学力认定的主要依据,具体认定办法另行公布。

2.高校招生录取。合格性考试成绩是高职院校分类考试招生录取的依据,选择性考试成绩是高考招生录取参加统一高考考生的重要依据,计入高校招生录取考生总成绩。

3.高中课程管理与质量评价。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是评价高中学校课程管理和教学质量的重要依据。

七、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是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重大举措,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省教育厅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实行统一管理。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要明确各自职责,理顺工作关系,加强协调配合,确保考试平稳顺利实施。

(二)强化条件保障。各市(区)要建立基础条件保障长效机制,加强普通高中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和设施设备配置,加强各级考试招生机构的基础设施和能力建设,加强标准化考点(含信息技术机考)建设,改善考试条件。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所需经费由各级财政予以保障。

(三)提高命题质量。省教育考试院要加强命题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建立命题人员资格标准和命题专家库,强化命题人员培训。加快题库建设,建立并完善命题审查和组织保障制度,切实提高命题的科学化和专业化水平。

(四)严格考试管理。省级统考科目须安排在标准化考点进行,各县(市、区)要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的标准和要求,统一设置考点、考场,规范考试实施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考务工作安全保密工作规定》,加强考试各个环节的安全保密管理。省教育考试院要加强评卷管理,统一阅卷程序、标准和方式,确保评分准确。要建立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健全考试诚信机制,严肃考风考纪。对考试作弊等违规行为,严格按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同时,要参照《教育部、中国残联关于印发〈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的通知》(教学〔2017〕4号)要求,为残疾考生参加高中学业水平考试提供合理便利。

市级统考科目考试管理,由各市(区)参照省级统考科目有关规定,自行制定工作规范和要求。

(五)加强教学管理。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普通高中学校的教育教学监管,督促各中学严格落实《普通高中课程方案》(2017版2020年修订),合理安排教学进度,严禁随意增加或压缩课程授课时间,开齐开足综合实践活动、通用技术、信息技术、音乐、美术、体育与健康等课程,确保完成必修学分;要加强学生发展指导和生涯规划教育,指导学生正确选课选科。调整教学组织方式,推进选课走班,满足学生选科需要。加强校长和教师培训,转变人才培养观念,创新人才培养模式。

(六)引导科学评价。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高中学业水平考试结果的研究与分析,做好教学反馈与指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根据考试成绩给学生排队,不得仅以考试成绩作为评价学校和教师的依据。

八、附则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由陕西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来源:陕西省教育厅

  责任编辑:瞿永昊 刘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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