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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行为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子长县恒发煤炭被罚155万停产整顿

多个行为违反煤矿安全规程,子长县恒发煤炭被罚155万停产整顿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子长县恒发煤炭”)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三罚〔2023〕29004号至29006号,因该单位违反多项安全生产规定,被罚155万元,责令停产整顿。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三罚〔2023〕29004号至29006号》显示,子长县恒发煤炭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没有及时清除3102回风巷中的煤尘,没有清扫、冲洗沉积在副斜井巷道内的浮尘。

2.南翼集中巷掘进工作面回风流T2甲烷传感器断电浓度设置为1.5%,大于1%。

3.主要通风机房专职司机未每小时将通风机运转情况记入运转记录簿内。

4.副斜井上部平车场入口未安设能够控制车辆进入摘挂钩地点的阻车器。

5.3102综采工作面两端未使用《3102综采工作面作业规程》规定的密集支柱支护。

6.煤矿在建设期间未取得联合试运转批复的情况下,2022年8月至10月在3101工作面违法违规组织生产。

7.矿方提供虚假情况:汇报情况时蓄意隐瞒3101工作面已经回采结束并封闭的事实,谎称因纠纷未回采3101工作面。

8.2022年11月重大风险管控清单中,提升运输责任领导为机电副总胡德斌,经查矿方无此人。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九十八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六十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煤矿安全规程》第五十八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特别规定》第八条第二款第十二项;《煤矿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五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三十二条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据《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三条、《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第十条第一款、《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第四十五条对该单位处罚155万元,责令停产整顿。

据企查查显示,子长县恒发煤炭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3年10月20日,注册地位于陕西省延安市子长县冯乡陈家洼村,注册资本为2,7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张旦则。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责任编辑:瞿永昊 刘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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