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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多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陕西永陇能源公司被罚21.5万元

存在多个安全生产违法行为!陕西永陇能源公司被罚21.5万元

近日,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对陕西永陇能源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陕西永陇能源公司”)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五罚〔2023〕19001-19005号》,因该单位违反多项安全生产规定,被罚21.5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陕煤安监五罚〔2023〕19001-19005号》显示,陕西永陇能源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

1.22313泄水巷巷口为强冲区域,但存放有备件、物料等设备。

2.22313泄水巷安装的第四、第五组应力计间距为30m,违反《冲击地压国家标准》强冲击区域组间距不大于20m的规定。

3.矿井采用无轨胶轮车辅助运输,辅助运输大巷存在2段长坡,均大于6°,长坡段车辆失速安全装置安装不规范;辅运大巷与1号联巷交叉口等多处交叉口防撞装置不齐全。

4.22306工作面回风巷净化水幕雾化效果差,且未实现自动控制。

5.矿井充水性图未标注排水管路规格,水量观测点数据未更新;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水文钻孔未标注标高,等水位线未及时更新。

6.22盘区变电所18号至19号低压开关之间间距不足0.8米。

7.副井绞车房干部上岗检查制度》规定,技术主管每月查岗不少于4次,分管技术员每周不少于2次,2022年11月干部上岗共5次,其中业务主管查岗共3次。

8.没有及时清除22306运输顺槽中的浮煤和清扫、冲洗沉积煤尘。

9.23盘区探煤巷综掘工作面巷道围岩位移量监测未按十字交叉法进行观测。

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第七十九条、《冲击地压国家标准》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第7部分GB/T25217.7—2019:采动应力监测系统布置方案4.2.3.2、《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九十二条第十项、《煤矿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防治规定》第四十四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八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四百五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七条、《煤矿安全规程》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GB/T35056-2018《煤矿巷道锚杆支护技术规范》6.5.1.2。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一项对该单位罚款21.5万元。

据企查查显示,陕西永陇能源开发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7年8月6日,注册地位于宝鸡市麟游县崔木镇北王村北王新村第一排第一院,注册资本为221,0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梁宝平。

来源: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陕西局

  责任编辑:瞿永昊 刘书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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