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0月24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九采油厂的行政处罚(陕K环罚〔2022〕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因未建立地下水水质观测监测井,被罚款15万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九采油厂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根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合计15万元罚款。
2022年10月24日,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发布了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九采油厂的行政处罚(陕K环罚〔2022〕1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该公司因未建立地下水水质观测监测井,被罚款15万元。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九采油厂上述行为违反了《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四款,根据《陕西省煤炭石油天然气开发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三款,榆林市生态环境局对其处以警告并处以人民币合计15万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