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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康市全面启动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

安康新闻网 2022-09-23 09:11:41

9月21日,安康市政府召开2022年全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工作视频会议,全面启动城乡居民医保征缴工作。

做好城乡居民参保缴费工作,是强化群众医疗保障、维护人民健康福祉的民生大事,也是有效解决群众就医看病的具体保障性工程,事关每位安康人,应做到应保尽保、应缴尽缴。

陕西省医保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省民政厅、省卫健委、省乡村振兴局等6部门印发了《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的通知》(陕医保发〔2022〕17号,以下简称《通知》),就做好全省2022年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做出具体安排。

与往年缴费通知的主要变化

一是参保缴费标准提高。根据2022年《政府工作报告》和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2〕20号),2022年继续提高筹资标准,居民医保财政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610元,同步提高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标准30元,达到每人每年350元。

二是变更新增参保人员缴费流程。为进一步落实国家统一的经办流程,新增拟参保人员,在医保部门完成身份信息核实核准、参保地确认等流程。

主要内容

《通知》明确了居民医保参保缴费的政策依据、对象及标准、身份认定、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缴费确认和工作要求等方面内容。

一是政策依据。主要依据国家医保局等部门印发的基本医保参保指导意见以及参保管理工作要求,参保资助等政策文件。

二是参保缴费对象。原则上具有我省城乡居民户籍或取得我省居住证,未参加职工医保的人员均可参加户籍地或长期居住地的居民医保。

三是参保缴费标准。结合国家要求和我省经济发展实际,确定全省2022年集中缴费期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350元,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10元。

四是参保缴费及待遇享受时间。原则上全省居民医保集中缴费期为9月1日至12月20日。各统筹区具体缴费时间由税务部门会同医保等部门商定并及时向社会公告。集中缴费期缴费,待遇享受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通知》明确了部分特殊人员参保缴费享受资助政策:一是对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实行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实行定额资助;对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实行定额资助;对乡村振兴部门认定的返贫致贫人口,过渡期内按低保对象资助标准给予定额资助;对农村原计划生育家庭(户)参保个人缴费继续按原政策进行补助。

需要强调的是新生儿参保缴费。《通知》明确,2023年1月1日起,新生儿出生90天内由监护人为新生儿缴纳出生当年医疗保险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之日起至出生当年12月31日,未在90天内缴费,待遇享受期为出生当年缴费后的次月至12月31日;新生儿出生日期距离出生当年12月31日不足90天,监护人根据医保待遇享受时间,在新生出生90天内可选择缴纳出生当年的医疗保险费,也可选择缴纳出生次年的医疗保险费,未在90天内缴纳相应年度医疗保险费,不能享受对应年度医保待遇。

《通知》明确各类享受参保资助人员身份认定时间均以缴费当年8月31日前各相关部门认定结果为准。

《通知》强调一般参保缴费人员缴费时注意确认个人信息和参保地。新增参保缴费人员注意缴费流程,新增参保人员须持本人户籍地有效证明或公安部门制发的居住证,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具有特殊人员身份的须携带相关身份证明)在户籍地或居住证所在地医保部门进行登记同时通过税务部门公布的缴费渠道完成缴费。

《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加大宣传,各负其职,共同做好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工作,保障全省城乡居民应保尽保。

  责任编辑:辛晓霞 秦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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