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支持股权登记托管机构探索开展有限合伙企业财产份额出质登记试点。鼓励有限合伙企业到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办理财产份额出质登记。
第三章 管理服务措施
第八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要健全登记托管制度,加强信息系统建设,履行保密义务,建立相关风险处置预案,以构建安全、规范的股权登记信息平台为重点,确保股权登记托管业务合法合规,服务优质高效。
第九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应当搭建地方业务链并与监管链跨链对接,通过数据存证实现股权登记、查询、变更、冻结、退托管、份额管理等数据上链,为被托管主体提供可溯源、可信任的证券登记托管服务。
第十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与市场监管部门建立联系机制,依托各方渠道,加强登记托管企业信息共享,确保相关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降低企业股权管理成本及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与法院建立合作机制,推动人民法院执行与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协助执行有序衔接,逐步实现人民法院对此类股权通过股权登记托管机构平台公示司法裁定冻结等信息。
第十二条 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加强对区域性股权市场运营机构开展股权登记托管的工作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搭建“区块链+托管”应用场景,提升股权登记托管的便捷性和安全性。对其未履行信义义务、违法违规等行为,依法依规采取责令改正、撤销业务许可等监管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国家法律、法规及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 本指导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来源:陕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