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对西安市新城区大华智优补习培训学校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西新〕市监工处罚〔2024〕82号),该培训学校因在进行招生活动时,利用在本校补习后考入清华大学的学生的名义进行宣传,构成了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被罚款3万元。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24年7月3日,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西安市新城区康宁路1号的西安市新城区大华智优补习培训学校进行检查,检查发现西安市新城区大华智优补习培训学校持有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载明住所为西安市咸宁中路66号,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了用于招生向社会发放的塑料宣传扇子1把,扇子上面印有校园内景展示图片若干,“专注文化课中考高考文化课”“热烈祝贺我校董润世同学考入清华大学”字样等内容。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4年7月8日对西安市新城区大华智优补习培训学校立案调查。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初中、高中文化课培训活动,原经营地址为西安市咸宁中路66号,于2019年9月25日搬迁至西安市新城区康宁路1号,因搬迁后遇到疫情,不确定是否能在现地址长期经营,一直未办理地址变更登记。当事人用于招生向社会发放的塑料宣传扇子,是当事人在沿街打印复印店或网上店铺制作,制作商家不固定,制作数量不详,每把扇子制作价格大约在0.8至1元之间,广告制作总费用无法计算,2020年高考之后开始向社会发放,发放时间主要为每年中高考期间,至检查当日扇子已全部发放完毕,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供的扇子为员工自留的一把,扇子上印制的内容为当事人的员工于2020年设计。“热烈祝贺我校董润世同学考入清华大学”的宣传语有董润世的名义使用授权书,董润世为当事人2020届的补习学生,当年被清华大学录取。当事人对广告相关法律知识掌握较少,不知道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利用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
西安市新城区大华智优补习培训学校作为培训机构,在进行招生活动时,利用在本校补习后考入清华大学的学生的名义进行宣传,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四条第(三)项:“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构成了利用受益者的名义作推荐、证明的违法行为。
西安市新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六)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发布教育、培训广告的;......。”的规定,对西安市新城区大华智优补习培训学校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企查查数据显示,西安市新城区大华智优补习培训学校成立于2013年12月31日,注册地位于西安市咸宁中路66号,法定代表人为祝敏,注册资本60万元。经营范围包括高中文化课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