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对五凌(吴忠红寺堡区)电力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凌(吴忠红寺堡区)电力”)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北监能罚决字〔2023〕18号》,因该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被罚30万元。
据行政处罚决定书《西北监能罚决字〔2023〕18号》显示,经调查核实,该单位实施了以下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在投资建设的五凌电力红寺堡鲁家窑100MW/200MWh储能电站110KV升压站和线路工程项目实施中,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以上行为有下列证据为证:
1.五凌(吴忠红寺堡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五凌电力红寺堡鲁家窑100MW/200MWh储能电站110KV升压站整体施工情况及主要环节时间节点的说明》《工程开工文件》;
2.宁夏电力工程质量监督中心站《关于未接受质量监督的报告》;
3.询问笔录等。
以上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符合《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六款规定的情形。
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从轻处罚之规定,决定对五凌(吴忠红寺堡区)电力作出责令改正,处罚款叁拾万元整(¥300,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据企查查显示,五凌(吴忠市红寺堡区)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21年9月14日,注册资本为17600万元,法定代表人为傅旭,注册地址位于吴忠市红寺堡区罗山府邸西南角电商孵化园二楼创客区。
来源:国家能源局西北监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