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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法院5个案例入选全省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西安法院5个案例入选全省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2023-08-31 10:50:08 来源:西安中院

8月29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推进全省法院家事审判‘四令一书’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全省法院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西安法院有五个案例入选。

五个典型案例从不同侧面充分展现了西安法院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不断提升全市家事审判工作水平,持续加强对未成年人、妇女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司法保护力度,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示范引领作用,促进家事纠纷和谐化解,倡导善良风俗所取得的成效。

下面,一起来了解这些优秀的案例吧!

01.侮辱他人

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基本案情】

张某与孙某系同事,孙某配偶李某多次采用侮辱性语言对张某进行公开贬损、谩骂。张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李某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案件审理过程中,李某仍前往张某工作单位对其进行骚扰,张某向法院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禁止李某前往张某单位对其进行辱骂、骚扰。

【处理结果】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经审查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被申请人李某到申请人张某工作单位对申请人张某实施谩骂、骚扰行为。法院送达民事裁定书后双方均未申请复议。

【典型意义】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以往的人格权保护方式侧重于事后救济,但对于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人格权的违法行为,若不及时采取措施,可能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对人格权侵害禁令作出明确规定。本案发出的禁令也是全省法院首份人格权侵害禁令。

02.对同居期间的暴力行为

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申请人韦某(女)与被申请人赵某(男)通过网络平台相识并发展成恋人关系。同居期间双方产生矛盾,赵某多次殴打韦某。韦某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禁止被申请人骚扰、跟踪、接触、殴打、威胁申请人。

【处理结果】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审查认为,申请人韦某提交的医院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书、报警回执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赵某实施了暴力行为,造成韦某人身和精神损害,符合适用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法定条件。法院遂作出民事裁定,禁止赵某接触、骚扰、跟踪韦某,禁止对韦某实施暴力行为。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家庭成员以外共同生活的人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法规定执行。”本案中,人民法院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及时保护了在同居、恋爱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一方的人身安全,是通过司法手段制止、防止同居及恋爱关系期间暴力行为的有力措施,能够引导相关主体树立正确的婚姻家庭观,推动家庭和谐、社会稳定。

03.离婚诉讼中

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基本案情】

唐某与张某结婚后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致夫妻感情破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处理结果】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审理过程中,张某表示夫妻收入均由唐某管理并持有,对于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并不知情。法院针对双方争议财产进行释明,并向唐某送达了《夫妻共同财产申报权利义务告知书》《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夫妻共同财产申报表》,要求唐某对夫妻共同财产中存在争议的银行存款进行专项申报。唐某按要求进行了财产申报,本案最终调解结案。

关键词:西安法院,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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