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9日上午,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推进全省法院家事审判‘四令一书’工作新闻发布会”,公布全省法院家事审判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榆林中院两起案件入选全省10件家事审判典型案例。
目录
案例一 侮辱他人,法院发出人格权侵害禁令
案例二 对同居期间的暴力行为,法院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案例三 父母怠行教育职责,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
案例四 离婚诉讼中,法院发出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
案例五 调解离婚,法院出具离婚证明书
案例六 有效的婚前财产约定应当履行
案例七 婚内一方擅自处分共有财产,配偶有权追回
案例八 离婚诉讼中尊重子女意愿确定抚养人
案例九 “同居”老人居住利益保护
案例十 抚恤金的分配份额应当考虑子女所尽赡养义务的多少
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这两个优秀的案例吧
离婚诉讼中尊重子女意愿确定抚养人
【基本案情】
赵某与焦某婚后育有一子一女,已满八岁,但均未成年。因赵某工作繁忙,二子女主要与母亲焦某共同生活并建立了深厚的感情。后因赵某与焦某感情不和,赵某起诉离婚,双方对子女抚养产生争议。
【处理结果】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焦某婚后大部分时间都用来抚养照顾孩子,弟弟亦向法院表明,姐姐对其生活学习非常照顾,姐弟俩与母亲共同生活多年,不愿意和母亲分开。如判决两个孩子分开抚养,可能不利于两个孩子的成长。经法院调解,最终确定二子女随母亲焦某一起生活,赵某对子女享有探望权,每月至少四次。
【典型意义】
离婚案件中,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往往存在争议,法院在认定抚养权时应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人成长的原则确定抚养权归属。本案中,涉及两个子女的抚养权,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并未将子女抚养权分开裁判,而是基于子女一直由母亲照顾,子女间形成深厚的感情表示不愿意分开的事实进行多次调解,最终确定二子女由母亲抚养,父亲具有探望权。该案在国家放开三孩政策背景下,对于多子女抚养权纠纷案件的审理具有一定借鉴意义。
“同居”老人居住利益保护
【基本案情】
任某夫妇育有任某甲等五个孩子,其中任某乙系智障患者。1997年,李某与任某开始同居生活,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李某负责照顾任某以及任某乙的生活起居,长达二十多年。2018年任某去世后,任某甲兄弟四人曾与李某协商一致,由李某继续照顾任某乙。后任某乙病重,任某甲认为李某失职,且没有能力继续照顾,遂提起诉讼要求李某腾出案涉房屋。
【处理结果】
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任某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任某认可李某的妻子身份,并在其手书的家谱中明确记载任某与李某的“续婚”事实。在任某去世后,任某甲兄弟四人曾协商由李某照顾任某乙。以上事实,说明李某在家庭中的身份并非保姆。且李某在该家庭中长期生活,并照顾任某及任某乙长达二十多年,可对该房屋享有继续居住利益。遂判决驳回任某甲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生活中,丧偶老人共同生活的现象较为普遍,但出于种种考虑,一般不办理结婚登记。一旦一方去世,另一方可能会被要求搬离住所,其基本生存难以保障。本案基于李某长期与任某共同生活及李某照顾任某乙的事实,认定李某对案涉房屋具有居住利益,有力地保护了老年人合法权益。本案判决生效后,任某甲主动与李某达成和解,社会效果较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