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由陕西高院发起主办的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会议在位于秦岭南麓的陕西省商洛市柞水县召开,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秦岭沿线七省(市)40余家法院,以及陕西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发改委秦岭办、省生态环境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林业局等相关部门参加会议。陕西高院副院长巩富文出席并主持会议。
本次会议是全国法院系统首次就大秦岭生态环境保护召开的一次专门会议,对于加强法院系统沟通联系、打通府院联动的内外路径、汇聚秦岭沿线各方合力、推动形成大秦岭生态环境司法战略新格局具有重大意义。
会议期间,甘肃、青海、陕西、四川、重庆、湖北、河南七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广泛、深入的讨论,一致通过并签署《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协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按照《框架协议》,协作法院将构建联席会议、委托合作、要案会商、交流研讨、联动互通、案例发布、联合宣传、共建共享等环境资源审判司法协作机制,在每年召开一次定期联席会议的基础上,根据实际需求随时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在秦岭生态环境案件的立案、审判、执行等方面进行全面协调对接,推动区域内法院之间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案、跨层级联动办理;对于秦岭区域重大、敏感、疑难、复杂案件,采取个案会商、专题会商或临时会议的形式,研究讨论、协商解决;加强秦岭区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典型案件的挖掘、培育,依托协作平台,每年联合发布一期典型案例,同时,统一司法理念和裁判标准,促进涉秦岭环境资源案件法律适用的统一,提高秦岭区域环资审判专业化水平和能力。
签订《框架协议》后,秦岭沿线七省(市)高级人民法院就全面加强秦岭区域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服务秦岭生态环境保护,促进绿色发展,共同发布《秦岭生态环境司法保护陕西宣言》。
来源:陕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