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7日,记者从《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宣传贯彻会议上了解到,从8月1日起,宝鸡将正式施行《宝鸡市养犬管理条例》。届时,将禁止携犬进入下列场所:
(一)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教育机构、公共服务办事大厅等;
(二)影剧院、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体育场馆、档案馆、纪念馆、城市展览馆等;
(三)宾馆、商场、餐饮场所;
(四)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
(五)公共交通工具;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
前款规定以外的场所,禁止携犬进入的,应当设置明显标识。(记者 刘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