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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五部门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五部门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2021-08-20 11:59:41 来源:网信中国

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有关负责人表示,出台《规定》旨在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汽车数据合理开发利用。《规定》内容如下: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
第7号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已经2021年7月5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2021年第10次室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同意,现予公布,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主任 庄荣文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 何立峰

工业和信息化部部长 肖亚庆

公安部部长 赵克志

交通运输部部长 李小鹏

2021年8月16日
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规范汽车数据处理活动,保护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汽车数据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及其安全监管,应当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汽车数据,包括汽车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运维等过程中的涉及个人信息数据和重要数据。  

汽车数据处理,包括汽车数据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汽车数据处理者,是指开展汽车数据处理活动的组织,包括汽车制造商、零部件和软件供应商、经销商、维修机构以及出行服务企业等。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与已识别或者可识别的车主、驾驶人、乘车人、车外人员等有关的各种信息,不包括匿名化处理后的信息。  

敏感个人信息,是指一旦泄露或者非法使用,可能导致车主、驾驶人、乘车人、车外人员等受到歧视或者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严重危害的个人信息,包括车辆行踪轨迹、音频、视频、图像和生物识别特征等信息。  

重要数据是指一旦遭到篡改、破坏、泄露或者非法获取、非法利用,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数据,包括:   

(一)军事管理区、国防科工单位以及县级以上党政机关等重要敏感区域的地理信息、人员流量、车辆流量等数据;   

(二)车辆流量、物流等反映经济运行情况的数据; 

(三)汽车充电网的运行数据;   

(四)包含人脸信息、车牌信息等的车外视频、图像数据;   

(五)涉及个人信息主体超过10万人的个人信息;   

(六)国家网信部门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等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个人、组织合法权益的数据。  

第四条 汽车数据处理者处理汽车数据应当合法、正当、具体、明确,与汽车的设计、生产、销售、使用、运维等直接相关。  

关键词:汽车,汽车数据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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